发文机关 | 文峰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4-13 | |
发文字号 | 文政办〔2018〕22号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15:14:23 | |
标题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峰区民办教育机构 、午托和校车整治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午托秩序,提高校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政办〔2017〕58号)和《关于转发安阳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政办〔2014〕5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不规范开办的午托和黑校车进行全面整治,切实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幼儿及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各相关局委研究部署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不规范午托和黑校车治理整顿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排查小组。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10日前):宝莲寺镇、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不合规午托和黑校车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做到不瞒报、不漏登。9月份开学后,再次对新增及停办单位进行统计,报联席办公室。
(三)分类治理整顿阶段(6月15日前):根据各镇办登记造册情况,各局委根据职能,分别治理整顿,根据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联席办公室。
(四)集中整改阶段(11月30日前):各局委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同时,各部门要健全信息通报机制、预警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档案,定期复查,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依法治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午托和校车要立即停办(停用)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指导其办证,并要求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4.对达到一定资质,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午托,要指导其办证,并要求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5.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防止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6.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7.严禁午托存在超过核定托管人数,不与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等管理混乱、扰民的行为。
8.严禁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午托使用尚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安阳市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加强舆论宣传
在清理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不规范午托和黑校车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广大家长了解和支持整治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公布已获办学(园)许可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已挂教育托管中心的午托,引导家长选择有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和规范的午托让孩子就学、就餐。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三)实施分类整治
对缺乏举办基本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和不合规午托,坚决予以取缔。对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完善条件后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达标的,逐机构制定整改提升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整改期限,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举办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标准化校车一律停用。非标准化校车继续接送学生的,公安、交通部门要坚决进行查处;标准化校车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要抓紧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接送学生。
(四)明确职责分工
宝莲寺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及午托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掌握本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午托和校车情况,摸清底数,分类登记注册,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内,对新增及停办单位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局委。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民办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对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负责积极处理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落实教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投诉案件,落实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地位。
卫生部门负责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卫生保健工作,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厨房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学校的接送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门卫、安保设施等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安监部门要负责民办教育机构、午托和校车的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加强安全管理,依法牵头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工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通过午托管理机构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午托办理登记,对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和午托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加强安全教育
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民办教育机构、午托和校车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民办教育机构、午托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同时要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有目的、有计划的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学生、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我防护知识与方法,培养学生、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动员广大家长积极配合民办教育机构和午托做好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