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信息来源 民政局  信息时间 2016-04-07 10:19:23  信息分享
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 夫妻双方亲自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四)离婚当事人双方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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