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程序和支付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 人社局  信息时间 2015-02-16 08:52:31  信息分享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门诊慢性病患者负担,优化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鉴定程序和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程序
(一)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申报资料的时限要求
鉴定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合并心脏病、糖尿病合并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所需的住院病史资料由一年调整为三年。
(二)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有效期
符合特殊鉴定程序的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精神分裂症、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辅助治疗、心脏搭桥术后辅助治疗以及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三年以上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有效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
(三)调整70岁以上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程序
对已经通过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慢性肾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等11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的70岁以上的参保患者,有效期由三年调整为长期有效,但需每隔三年向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复核参保患者身份和病情后,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安阳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依次延续三年。
二、调整门诊慢性病药品支付范围
(一)《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0年版)》)“备注”一栏“△”的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支付范围药品。
(二)门诊慢性病患者使用《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第369号—第384号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西药部分第850号—931号循环系统药物以及西药部分第1039号氯吡格雷、第418号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时,如果为乙类合资、进口药物,按国产药物个人自付比例管理。
(三)《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第932号—第937号他汀类药物、第940号非诺贝特和第941号吉非罗齐为门诊慢性病心脑血管病种(糖尿病、高血压)费用支付范围药物。
    (四)《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第174号羟氯喹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费用支付范围药物。
(五)《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第562号—第572号抗癫痫药物为门诊慢性病脑血管病种合并癫痫时的费用支付范围药物。
三、调整门诊慢性病病种肾功能衰竭的费用支付范围
(一)门诊血液透析病人常规检查次数为:
1.血常规:1次/月
2.肝功能:1次/月
3.肾功能:1次/月
4.iPTH甲状旁腺激素:1次/3月
5.输血前四项:
(1)丙型肝炎抗体测定(HCV):1次/6月
(2)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HIV):1次/6月
(3)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1次/6月
(4)乙型肝炎五项定量测定:1次/6月
(二)门诊血液透析病人透析治疗次数:
1.血液透析:每周2—3次
2.血液透析滤过:每月2—3次
3.血液灌流:每月1—2次 
(三)《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第402号骨化三醇、第985号左卡尼汀、第1022号山梨醇铁、第1023号蔗糖铁为肾功能衰竭费用支付范围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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