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 民政局  信息时间 2015-04-08 16:05:32  信息分享

一、享受医疗优惠政策的对象:

在我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 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二、优先减免范围:

1、优先:挂号、诊查、取药、住院。

2、免费:普通挂号费、普通诊查、住院免费车接、普通床位费。

3、减免:化验、B超、X线、心脑电图、门诊肌注和输液费,减免20%;手术和麻醉费减免10%

 

文峰区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补助程序

一、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时,须持文峰区民政局核发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按规定享受医疗减免。

二、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终结时,持本人身份证、医疗证、出院证、出院票据、一日清单总单(原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医疗报销、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三、未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医疗证、出院证(加盖医院公章)、一日清单总单(原件),于每月月底前,到区民政局优抚股申请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文峰区民政局按季度结算医疗补助。

四、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中属于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剩余部分,给予50%的医疗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较重,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补助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50%的医疗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给予40%的医疗补助。

办事机构: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2969080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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