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评定残疾军人等级程序

 信息来源 民政局  信息时间 2015-04-08 16:07:13  信息分享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本人联系方式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3、申请人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4、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6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办事机构: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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