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均提高10%以上。其中,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此外,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执行。
目前,我区已根据文件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提标差额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