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信息来源 李鹏飞  信息时间 2015-06-23 17:43:49  信息分享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各行政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部门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行政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联合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五条 行政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文峰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第七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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