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 李鹏飞  信息时间 2015-06-23 17:46:12  信息分享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文峰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务公开办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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