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 李鹏飞  信息时间 2015-06-23 17:47:12  信息分享
 
文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全区各级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级各部门应当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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