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峰区政务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信息中心  信息时间 2017-01-04 10:42:20  信息分享

 

宝莲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区政府办对我区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文峰区政务公开制度》、《文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峰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及新制定的《文峰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文峰区政务公开制度
2.文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3.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4.文峰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5.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6.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7.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8.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9.文峰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文峰区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二)县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四)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六)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九)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十)点题公开事项。
第八条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政务公开制度。
第九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四)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县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主抓,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县政府成立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文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全区各级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级各部门应当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3: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文峰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5: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各行政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部门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行政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联合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五条 行政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文峰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第七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6: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区直各单位、各镇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由区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区纪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区纪委。
  第九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7: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单位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31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协调各单位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区政府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提拔重用资格。
附件8:
 
文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以及工作部署、工作推进、责任落实等相关制度健全完善情况。
 (二)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运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做到动态管理、更新;法定公开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信息是否能够及时公开;是否及时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是否经过保密审查;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是否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地活化、创新以网络公开为主要载体形式的“一主多辅”的载体功能,为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群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四)推进办事公开情况。围绕四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拓展便民服务范围,提高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向基层延伸等工作情况。
(五)公开的效果。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评价。
(六)信息管理。是否明确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是否及时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立卷归档等工作情况。
二、考核对象
宝莲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部门,各区直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具体协调和推进工作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宝莲寺镇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区直单位的考核。
(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五)考核采取“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综合检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
 四、考核程序
(一)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宝莲寺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参照方案开展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向考核组汇报。   
(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和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四)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结果,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考核对象,向社会公布。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纳入区政府和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优秀等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跟踪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取消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附件9:
 
文峰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一、网站内容监管制度
    1、为了加强文峰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2、监管范围是文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包括本单位自身发布的信息,采集的信息,外部链接和网站上提供的服务。
    3、工作内容
    (1)监管人员应每天定时查看网站内容。
    (2)重点监管网站首页等重要内容。
    (3)负责网站编辑所添加信息或采集信息的政策性,准确性,有效性的监管审查。
    (4)对网民有权限发布信息的频道或板块进行重点监管,要坚决杜绝反动,色情等不良信息。
    (5)定期提供内容监管分析报告,对所出现的错误进行统计分析。
    (6)负责网站稳定性的监管,对黑客入侵、系统不稳定和病毒导致的网站运行不正常,要及时发现,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4、人员安排
    文峰区政府办列出监管部门情况和人员职责以及权限。
    5、监管流程
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填写网站内容监管报告,并拷贝下问题页面,经由监管负责人核查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发。签发对象包括主管领导和编辑负责人。编辑负责人负责此问题的解决,将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结果以及问题的责任人填写入内容监管报告,并回馈给监管部门;如果并非网站编辑部编辑所出现的问题,则将问题的解释反馈给监管部门,监管负责人负责对此问题提供监管结论并报告编号后归档。监管人员将每月对监管报告汇总,分析并提交结论或建议给主管领导和网站编辑部门。
二、发布审核制度
1、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2、网站内容以宣传、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可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⑴部门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⑵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⑶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⑷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⑸区长信箱地址;
⑹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3、网站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宣传统一审核发布管理方式,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制定专门的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审核把关。
4、严格新闻审查制度。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凡涉及影响形象的安全事故、邪教组织、重大治安案件等方面新闻及信息一律不发。
5、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信息员,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6、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7、本网站发布、转载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9、本网站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10、不得利用本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⑴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⑹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⑻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⑼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信息及电子文件管理
1、本网站建立通讯员制度,通讯员负责按时提供信息,以保证政府门户网站快捷传播的特色。
2、为保存历史发布信息,本网站建立了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3、不定期更新版面,每次更新后的旧版本进行备份,并拷贝后作为原始件归档室存档。对数据库数据每周进行一次备份。
4、电子文件的收集及存档
⑴电子文件的类别即指: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数据文件
⑵凡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所涉及的相关电子文件均应被保留。要收集文件的电子版定稿及发布时间和所发布部门等相关信息。
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法正常改动。同时应随时对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存储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⑷对电子文件的存档的要求:所存档文件一定要明确所发布部门、发布时间、有效时间及修改时间,必要时需做备注,以保证存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⑸电子文档的存档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在存档过程中要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⑹电子文档需要在互联网站进行发布时,普通文档需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文档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信息上网报送,经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上网发布。文峰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平台提供上网、审核、存档流程管理。
四、网站应急制度
1、为妥善应对和处置区政府系统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确保网站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制度。
2、本网站提供实时应方案,如果为人为原因,如病毒爆发、黑客入侵等造成无法提供服务,网站管理人员经过相关领导授权,启用备份网站。
3、备份网站平时和提供服务的网站同时更新,只是不对外提供服务,采用和提供服务的网站完全相同的软硬件配置,完全隔离,发生事故能有效及时切换,保证在最短时间实现过渡。
4、本网站应急处理坚持“积极预防,严格控制,防控并重”的原则。充分做好紧急情况下网站运行管理的应急准备,健全防控措施,保障到位。
5、网站办针对以下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⑴网站无法访问;
⑵网站系统软件遭受破坏性攻击,网站瘫痪;
⑶网站内容出现非法信息、内容被恶意篡改;
⑷除以上确定的其它紧急内容。
6、发现以上任一情况时,网站办将在第一时间内研究部署应急行动的有关任务并启用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
7、应急行动所需的物资器材应予以充分保障,以确保应急预案落到实处。
8、应坚持对应急行动的设备器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率达到95%以上,所需的物资应坚持定期补充和更换,始终保持其有效性。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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