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住建环罚字〔2017〕14号
当事人名称:文峰区宝莲寺鼎禹机械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10502601197234(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焦春平
地 址: 宝莲寺二十里铺107国道西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 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处以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户名和银行。
户 名: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东风中路支行
账 号:263702266729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2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并抄送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监制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