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文住建环查(扣)决字〔2017〕第02号
当事人: 文峰区宝莲寺鼎禹机械加工厂
地 址: 宝莲寺二十里铺107国道西侧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生产用电电源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17年 8 月 28日起至 2017年 9 月 27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该生产用电电源。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该公司生产车间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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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文住建环查(扣)决字〔2017〕第02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生产用电 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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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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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