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工商处字[ 2017]365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殷都支公司使用绝对化语言进行宣传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支公司;
营业场所:安阳市解放路中段紫薇大厦;
负责人:蒋军伟;
经营范围:承包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与国外保险公司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委托的其他有关系事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ACY73U。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2月底在安阳市解放路中段紫薇大厦五楼、六楼、九楼其营业大厅内利用展架做广告,宣称1、金佑人生,即将切换,拥有最便宜的健康险的内容;2、太平洋—东方红保险理财计划荣获2014年度最佳理财保险产品内容,截止查处之日,共卖了20-30份保单的东方红保险,保费2万-3万元。当事人分别制作了八块展架用于宣传,制作费用 1376元。
以上违法行为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和身份;
证据(二):2016年3月28日、4月11日、4月21日询问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照片五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绝对化语言和虚假宣传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幸运抽奖活动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格式合同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格式合同条款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八):证据收集通知书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的情况。
我局于
本局认为: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支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太平洋—东方红保险理财计划荣获2014年度最佳理财保险产品”、“金佑人生,即将切换,拥有最便宜的健康险”使用了“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41001504210050207404账号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峰分局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