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安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适用范围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区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工作原则
2.1领导机构
2.2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区政府、区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区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区应急委、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传达到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区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应急委聘请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5各类专项指挥部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防办(地震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城建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农委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6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7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信息共享
3.3信息报告
乡(镇)、办事处及其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以通过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事发地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或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区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渠道和形式,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4信息处理
4.1预警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预警级别确定
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预警发布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统一发布。
4.4预警公告
4.5预防措施
区政府对达到较大以上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1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区政府应急反应
(1)对事发地乡(镇)、办事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分管副区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区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应急委或分管副区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区应急办及时将区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为区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区和乡(镇)、办事处两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分管副区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农委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城建环保、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生活保障: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区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党政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5.4应急结束
6.1善后处置
6.2救助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调查和总结
7.1应急队伍建设
7.2通信保障
建立区与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连,有线无线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要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
7.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和措施。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7物资保障
7.8资金保障
7.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10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1其他保障
区政府要组织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区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公众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习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从实战出发,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急演习。要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1预案管理
9.2奖惩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物资的。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二OO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