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应急办  信息时间 2015-01-15 18:03:46  信息分享

      1.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安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区辖区外,但对我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3.2本预案是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2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3 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4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区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5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3资源整合、应急联动。利用我区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必要时请求驻安部队给予援助。并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6.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区政府负责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1领导机构

2.1.1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区长任副主任,作为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区政府办公室、新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委、商业总会、卫生局、信访局、城建环保局、民族宗教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人防办、消防大队和其他有关单位。

2.1.2区应急委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启动和终止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区政府、区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区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区应急委、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传达到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区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应急委聘请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5各类专项指挥部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防办(地震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城建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农委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6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7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区政府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2人防办、农委、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城建、环保、卫生、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信息共享

3.2.1区政府逐步建立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区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区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人防(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城建、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文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应急信息系统)。

3.2.2乡(镇)、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区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乡(镇)、办事处及其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以通过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事发地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或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区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渠道和形式,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3.4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4信息处理

3.4.1区应急办负责各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区长、分管副区长和有关部门。

3.4.2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办。

3.4.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区外的,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3.4.4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4.1预警

4.1.1区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4.1.2本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预警级别确定

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预警发布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统一发布。

4.4预警公告

4.4.1预警公告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4.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发布,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5预防措施

区政府对达到较大以上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1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区政府应急反应

5.2.1区应急办、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区长、区长以及其他区领导。区应急委综合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乡(镇)、办事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分管副区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区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应急委或分管副区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区应急办及时将区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为区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2.2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现场指挥协调

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区和乡(镇)、办事处两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分管副区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农委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城建环保、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生活保障: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区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党政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5.4应急结束

5.4.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4.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或区有关部门在两周内向区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6.1善后处置

6.1.1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6.1.2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和区两级财政安排,必要时申请市财政补助。

6.2救助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1政府救助。民政、农委、安全生产监管、卫生、城建环保、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受损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法律援助。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3社会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社会心理救助。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调查和总结

6.4.1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级,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应急队伍建设

7.1.1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防暴、反恐、消防、防化专业队伍;区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和防疫专业队伍;区城建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区人防办(地震办)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区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娱乐场所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乡村、街道、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7.1.3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等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2通信保障

建立区与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连,有线无线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要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

7.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3.1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

7.3.2区发改委、城建环保局、人防办(地震办)等单位要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在现有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置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有关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有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

7.4.2区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区卫生局要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救护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7.5.2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原则,组织应急医疗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和措施。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7物资保障

7.7.1区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民政、粮站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7.2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区的物资调集渠道,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7.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7.8资金保障

7.8.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8.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审计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9.1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明确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等。

7.9.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10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1其他保障

区政府要组织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区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区政府应根据各灾种实际特点,建立各灾种科普教育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农村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教育部门要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8.2.1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演习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从实战出发,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急演习。要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1预案管理

9.1.1《文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1.2各专项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1.3各乡(镇)、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总体预案。

9.1.4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9.2奖惩

9.2.1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2.2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物资的。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二OO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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