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信息来源 应急办  信息时间 2016-04-18 16:05:20  信息分享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研究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减少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峰区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仓储、运输、经营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联合行动;依靠科技,社会参与。
六、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农林水牧局、质监分局、教体局、监察局、商务局、住建环局、财政局、工信局、公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指挥部主要负责研究确定重大处置决策和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作为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农林水牧局、质监分局等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信息。
2.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等信息。
3.区农林水牧局负责组织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野生动植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负责组织供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
5.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
6.区住建环局负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环境监测和污染处置工作。
7.区教体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9.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10.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信息举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及下属疾控部门设立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区食安办报告,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仓储、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2)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3)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或其他专业机构。(4)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4)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疾控和卫生监督或其他专业机构工作人员。(5)消费者。
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以电话等方式向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4.报告内容:(1)首报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2)续报内容包括事故新进展、请求和建议,也可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3)终报内容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信息通报
区质监分局、农林水牧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的有关举报,应立即向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通报,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信息发布
我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区卫生计生委、质监分局、农林水牧局发布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八、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
(一)应急响应
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评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市政府、市相关部门报告。
(二)现场处置
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各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后期处置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十、保障措施
(一)医疗保障: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二)物资保障:相关部门应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三)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
(四)应急队伍保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并加强相关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技术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区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要立即采集样本并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治安保障:公安机关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七)应急演练: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及下属疾控、卫生监督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统一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八)培训与宣传: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对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邮编:455000 联系电话:0372-5100100
在线联络信箱:wf5100100@163.com 网站标识码:4105020004
豫ICP备15022033号 豫公网安备 410502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