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应急办  信息时间 2016-04-18 16:08:56  信息分享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切实能发挥作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在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依托企业现有资源,坚持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4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特种设备严重事故;
(2)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文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并且按照特种设备的分类制定相应的专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按规定及时报告市质监局,应急救援工作分别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河南省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河南省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参与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
副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主管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办公室、财务科、稽查一队、稽查二队、稽查三队。
(1)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3)稽查一队、稽查二队、稽查三队: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一队,由稽查一队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全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区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及其成员建议;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启动本预案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决定。
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3相关部门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由区政府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全部登记;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全部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隐患全部整治。 
3.3  预警信息采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应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直至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接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五个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启动省质监局制定的《河南省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在省市监局的指导下和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时,启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和省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事故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局长或相关副局长,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
(3)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调出有关资料,为领导小组决策使用;
(4)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指导协调组和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5)指导协调组成员确定后,立即出发奔赴事故发生地,到事故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上级质监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1)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事故的级别,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单位成立现场救援组,有该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派出的指导协调组到事故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②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政府提出救 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③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④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政府及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力量,主要内容是:
(1)立即开展抢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区政府要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抢险救援机构,抢救现场受伤人员,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6)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7)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8)特殊险情的处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实施。
(9)中止救援。在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10)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的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处置的特大事故应急结束,分别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抚、抚恤及社会救助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4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建立与区有关部门、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队伍和装备保障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援队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设立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局长、主管局长、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稽查一二三队队长等组成。
(2)区人民政府应当选定条件较好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作为特种设备灾难事故的主要救援力量,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救援装备,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在应急救援中,根据情况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和物资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和物质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救援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质。
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人民政府组织本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6.2.4治安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蔬散群众。
6.2.5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制定专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者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管理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4  技术沟通与协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组织开展与外地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7.5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峰区分局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邮编:455000 联系电话:0372-5100100
在线联络信箱:wf5100100@163.com 网站标识码:4105020004
豫ICP备15022033号 豫公网安备 410502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