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总体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应急办  信息时间 2016-04-18 16:11:47  信息分享
文峰区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2.5现场指挥部
   2.6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基本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社会救助
5.4 总结备案
5.5 事故调查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基本生活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治安维护
6.10 人员防护
6.11 公共设施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4 监督检查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8.1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8.2 应急预案框架图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文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和损害,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8.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4.1 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2 需要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3 《文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等分别制定了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及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文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关,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1.5.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央、省属驻我区企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市应急指挥部为主,区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 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5.6 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1.5.7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8.2)。
1.6.2 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1.6.3 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涉及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
1.6.4 本预案要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6.5 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其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委会、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 区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安委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向区安委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3)负责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4)业务上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必要时,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委员会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5)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当 区长不在区内时,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各公安分局负责人、区安监局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区交通局、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建环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民政局、教育局、农委、宝莲寺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 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 督、指导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各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2.4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事故发生地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2.5.2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6 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区事故灾难应急体系由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机构,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文峰区辖区内市级以上应急机构及相应的应急资源,共同构成全区事故灾难应急体系。事故灾难发生时,区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组织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预测
(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较大以上事故风险信息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4)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单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1.2 接警、报警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区应急委员会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2)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安委会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补报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向区安委会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4)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接警电话“110”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5951110等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人员值班制度。
(6)事故报告内容包括: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②事故类型;③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7)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外对本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8)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9)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1.3 预警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区安委会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对达到较严重以上预警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区安委会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①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②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③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④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⑤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事故预警决定经区安委会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当区安委会做出预警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区安委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7)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
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3.2-1  由区应急指挥部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并能进行数据交换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应急委员会、区各专业应急指挥部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3.2.2 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 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3.2.4 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1.2 当区安委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 分级响应
4.2.1 响应标准: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 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 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4.2.2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下列响应:
(1)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安委会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区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4 现场指挥部进行下列响应:
(1)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6)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4.2.5 特殊情况的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安委会领导和区应急指挥部领导需到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严重的较大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基本响应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3.1 抢险救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4.3.2 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4.3.3 医疗卫生救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负责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必要时可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求援。
4.3.4 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部门、交巡防大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
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3.6 群众的疏散和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3.7 工程抢险。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抢险组组长由区交通部门负责人担任,工程抢险组: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等工程的抢修。
4.3.8 调集征用。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3.9 物资保障。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委、商务局、民政局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保障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4.3.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3.11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3.12 扩大应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区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4.3.13 现场应急结束。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均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4  指挥与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1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上报区政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4.5.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4.6.1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状态解除。
4.6.2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总结,书面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3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5.1.1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5.1.2 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5.1.3 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1.4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5.1.5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保险
5.2.1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5.2.2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
5.2.3 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社会救助
5.3.1 按制定的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5.3.2 按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3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5.4 总结备案
5.4.1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区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2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 事故调查
5.5.1 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5.3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区应急指挥部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区应急指挥部掌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区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6.1.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平台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6.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6.1.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6.1.6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或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救援装备保障
6.2.1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紧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区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2.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教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文峰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在原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基础上补充人员。具体名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区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3.4 依托现有救援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若干个区级专业救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和联合救援工作。区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6.3.5 城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城市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压力容器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公共聚集场所事故等应急救援。以区消防大队为基础,增加必需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6.3.6 各专业救援中心,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设备、器材、通信、交通工具和物资,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调配,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业务上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6.3.7 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8 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9 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6.4.1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分级负担。
6.4.2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4.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
6.5.1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5.3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多发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6.5.4 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提供应急物资所需服务的企业。
6.5.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应急物资企业的名单。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6.5.6 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5.7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区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省、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入所需物资。
6.6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 医疗卫生保障
6.7.1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7.2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卧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7.3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4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医院救治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医院救治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8.1 区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公路运输设施、车辆、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8.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8.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4 公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 治安维护
6.9.1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2 公安部门应当拟定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6.9.3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10 人员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6.11 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6.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1公众宣传教育。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13.2 培训
(1)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2)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内容。
6.13.3 演习。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安全生产应急演习可结合区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6.14 监督检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各相关部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安委会,经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 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8.1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入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 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 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电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众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 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 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察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平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掘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字〔      〕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日时,我区            街道办事处,将有可能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分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像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时,在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是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文峰区                         (专项)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      
 
                    
                      时,在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现将                  日时,在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时,                   (突发公共事件)已造成                      人伤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持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报
 
       字〔      〕      
 
                      
                      时,在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                    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时,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
已造成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文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峰区           (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作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稿(1)
 
       字〔      〕      
 
                  时,在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盖章)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

格式文本(八)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稿(2)
 
       字〔      〕      
 
                 时,在我区               
街道办事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已基本消除),             
(应急委员会)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盖章)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
 
主办:文峰区人民政府         承办: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邮编:455000 联系电话:0372-5100100
在线联络信箱:wf5100100@163.com 网站标识码:4105020004
豫ICP备15022033号 豫公网安备 410502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