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状态解除。
4.6.2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总结,书面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3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5.1.1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5.1.2 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5.1.3 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1.4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5.1.5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保险
5.2.1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5.2.2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
5.2.3 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社会救助
5.3.1 按制定的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5.3.2 按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3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5.4 总结备案
5.4.1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区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2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 事故调查
5.5.1 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5.3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区应急指挥部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区应急指挥部掌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区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6.1.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平台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6.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6.1.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6.1.6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或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救援装备保障
6.2.1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紧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区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2.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教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文峰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在原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基础上补充人员。具体名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区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3.4 依托现有救援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若干个区级专业救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和联合救援工作。区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6.3.5 城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城市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压力容器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公共聚集场所事故等应急救援。以区消防大队为基础,增加必需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6.3.6 各专业救援中心,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设备、器材、通信、交通工具和物资,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调配,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业务上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6.3.7 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8 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9 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6.4.1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分级负担。
6.4.2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4.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
6.5.1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5.3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多发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6.5.4 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提供应急物资所需服务的企业。
6.5.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应急物资企业的名单。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6.5.6 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5.7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区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省、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入所需物资。
6.6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 医疗卫生保障
6.7.1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7.2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卧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7.3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4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医院救治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医院救治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8.1 区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公路运输设施、车辆、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8.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8.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4 公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 治安维护
6.9.1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2 公安部门应当拟定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6.9.3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10 人员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6.11 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6.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1公众宣传教育。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13.2 培训
(1)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2)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内容。
6.13.3 演习。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安全生产应急演习可结合区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6.14 监督检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各相关部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安委会,经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 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入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 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 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电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众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 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 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察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平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掘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